- 此计划涵盖31种主要严重疾病、16种早期疾病,以及31种原位癌 / 初期癌症
- 即使受保人就早期疾病甚或原位癌 / 初期癌症提出索偿,保费仍将保持不变1
附注:
1. 一经受保,保费不会按受保人年龄增加或提出索偿而递增。然而,本公司有权在每次续期时更改所有在同一风险级别的受保人之续期保费,并会于保单周年前30天以书面作出通知。
- 癌症现金保障2:受保人若不幸确诊癌症,并因该癌症获得或将获得严重疾病保障,便可于确诊日期起计的1年后每年获5%基本保障额的癌症现金保障,长达10年
- 临床试验药物保障3:若受保人就癌症已获支付或将获支付严重疾病保障,而所处方之试验性药物被确认于医疗上有治疗该癌症之必要,此计划可在受保人确诊该癌症之确诊日期起计3年内,就该被处方之试验性药物的合理及惯常之医疗费用,以实报实销形式获得赔偿
-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预设指示权益4:保单持有人可透过预设指示权益,于患上指定疾病以致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时,转赠保单予挚爱持有。此外,受保人与保单持有人亦可共同预先作出指示,于受保人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后,将有关的赔偿支付予指定人士
附注:
2. 每年支付相关癌症现金保障前,我们缮发保单的办事处必须接获以符合我们要求的书面方式的合理及必要的受保人之生存证明。我们保留要求您提供额外之索偿证明文件的权利。癌症现金保障将于以下较早出现之情况自动终止:(i) 受保人身故及(ii) 已支付或将获支付的癌症现金保障每年保障总数目已达到10年保障。
3. 临床试验药物保障并不包括诊断测试及治疗之诊症费用。此保障只会支付不会根据任何政府条例或从任何其他保险计划或机构而获得或将获得赔偿的实际费用。
4.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指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诊断必须由两名注册精神专科或脑神经专科医生所提供。本公司将于收到保单持有人确诊为永久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植物人、脑部受损 / 失去独立生存的能力、昏迷或严重认知障碍症的证明文件时,处理有关指示。指定人士将会收取于保单中任何可获支付或将获支付的严重疾病保障及 / 或癌症现金保障及/或临床试验药物保障的赔偿。
- 现金价值:在保单生效期间及于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您可于退保时获得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而无须扣除任何曾支付的赔偿金额5
- 身故保障:在受保人不幸身故时,受益人可获发身故保障赔偿
附注:
5. 须扣除保单债项(如有)
- 此计划采用简易核保程序,适合非吸烟者或过去12个月没有吸烟的人士
- 只须回答数条健康核保问题,即可完成投保流程,无需验身

18-65岁
15年缴付保费年期:
18-60岁
20年缴付保费年期:
18-55岁
25年缴付保费年期:
18-50岁

至100岁*
* 适用于指定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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