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計劃涵蓋68種主要嚴重疾病1、50種早期疾病1,以及31種原位癌 / 初期癌症2
- 即使受保人就早期疾病1甚或原位癌 / 初期癌症2提出索償,保費仍將保持不變3
附註:
1. 受保人在保障生效日期或批准復效日期( 以較後日期爲準) 的60天後出現癌症以外的主要嚴重疾病或早期疾病,便可提出索償;而癌症的保障則需1年等候期。有關癌症可獲支付的嚴重疾病保障,請參閱產品冊子。
2. 原位癌 / 初期癌症的保障需有1年等候期 (由保障生效日期或批准復效日期( 以較後日期爲準)起計)。有關可獲支付的嚴重疾病保障,請參閱產品冊子。
3. 一經受保,保費不會按受保人年齡增加或提出索償而遞增。然而,本公司有權在每次續期時更改所有在同一風險級別的受保人之續期保費,並會於保單週年前30天以書面作出通知。
- 癌症現金保障4:受保人若不幸確診癌症,並因該癌症獲得或將獲得嚴重疾病保障,便可於確診日期起計的1年後每年獲高達5%基本保障額的癌症現金保障,長達10年
- 臨床試驗藥物保障5:若受保人就癌症已獲支付或將獲支付嚴重疾病保障,而所處方之試驗性藥物被確認於醫療上有治療該癌症之必要,此計劃可在受保人確診該癌症之確診日期起計3年內,就該被處方之試驗性藥物的合理及慣常之醫療費用,以實報實銷形式獲得賠償
-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預設指示權益6:保單持有人可透過預設指示權益,於患上指定疾病以致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時,轉贈保單予摯愛持有。此外,受保人與保單持有人亦可共同預先作出指示,於受保人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後,將有關的賠償支付予指定人士
附註:
4. 每年支付相關癌症現金保障前,我們繕發保單的辦事處必須接獲以符合我們要求的書面方式的合理及必要的受保人之生存證明。我們保留要求您提供額外之索償證明文件的權利。癌症現金保障將於以下較早出現之情況自動終止:(i) 受保人身故及(ii) 已支付或將獲支付的癌症現金保障每年保障總數目已達到10年保障。如受保人由保障生效日期或批准復效日期(以較後日期爲準)起計一年內被確診癌症,癌症現金保障將不獲支付。如受保人在第2或第3個保單年度期間確診癌症,任何癌症現金保障將減少至每年2.5%基本保障額,而此賠償將被視為本公司已履行癌症現金保障的責任。有關可獲支付的癌症現金保障,請參閱產品冊子。
5. 臨床試驗藥物保障並不包括診斷測試及治療之診症費用。此保障只會支付不會根據任何政府條例或從任何其他保險計劃或機構而獲得或將獲得賠償的實際費用。如受保人由保障生效日期或批准復效日期(以較後日期爲準)起計一年內被確診癌症,臨床試驗藥物保障將不獲支付。有關可獲支付的臨床試驗藥物保障,請參閱產品冊子。
6.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指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診斷必須由兩名註冊精神專科或腦神經專科醫生所提供。本公司將於收到保單持有人確診為永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植物人、腦部受損 / 失去獨立生存的能力、昏迷或嚴重認知障礙症的證明文件時,處理有關指示。指定人士將會收取於保單中任何可獲支付或將獲支付的嚴重疾病保障及 / 或癌症現金保障及/或臨床試驗藥物保障的賠償。
- 現金價值:在保單生效期間及於第3個保單週年日起,您可於退保時獲得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而無須扣除任何曾支付的賠償金額7
- 身故保障:在受保人不幸身故時,受益人可獲發身故保障賠償
附註:
7. 須扣除保單債項(如有)。
- 此計劃採用簡易核保程序,適合非吸煙者或過去12個月沒有吸煙的人士
- 只須回答數條健康核保問題,即可完成投保流程,無需驗身

18-65歲
15年繳付保費年期:
18-60歲
20年繳付保費年期:
18-55歲
25年繳付保費年期:
18-50歲

至100歲*
* 適用於指定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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