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抗疫保障条款及细则:

1) "我们"、"我们的"及"本公司"指万通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COVID-19的确诊个案。

3) 本公司成立6,000,000港元的齐心抗疫保障基金,以帮忙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士。

4) 齐心抗疫保障提供予成功登记并于保障期内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加者,我们将从齐心抗疫保障基金以先到先得方式(以首次提交索偿申请的时间计算)支付以下保障,直至齐心抗疫保障基金全数发放:

甲. 如参加者于保障期内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我们将支付10,000港元;

乙. 如上述(甲)之保障获支付或将获支付,并且有一名或多名与参加者惯常居住的亲属亦于保障期内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我们将额外支付10,000港元;及

丙. 如参加者于保障期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我们将支付金额为100,000港元的免费身故保障。

5) 参加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于登记日的年龄须为18至65;及
  • 持有效之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及
  • 其个人资料须与本公司纪录中登记时递交的资料相同;及
  • 整个登记过程必须于香港(适用于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参加者)或澳门(适用于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参加者)境内进行,否则保障将不获支付。

6) 我们将不会对以下情况作出保障赔偿:

  • 并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直接引致的死亡;
  • 在齐心抗疫保障登记日当天或之前,任何参加者及与参加者惯常居住的亲属本身已存在的情况及按参加者或与参加者惯常居住的亲属已呈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征及病状,参加者或与参加者惯常居住的亲属已知悉或据常理应该已知悉的情况;
  • 参加者及 / 或与参加者惯常居住的亲属在齐心抗疫保障登记日当天或之前已被医生确诊或合理怀疑已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就免费身故保障,参加者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60日后身故;自杀、企图自杀或在神智不清醒、自伤身体或精神状态异常的状况下受伤。

7)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必须由医生确诊,并由客观检查结果确诊,临床检查结果并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8) 为免存疑,不论成功登记齐心抗疫保障的次数及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次数,从齐心抗疫保障基金支付的保障将受以下所限:

  • 以同一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士计算,上述(4甲)及(4乙)之总保障将受10,000港元所限;
  • 如参加者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额外身故保障资格,上述(4丙)的免费身故保障将不获赔偿。于任何情况下,以同一参加者计算,所有免费身故保障/额外身故保障所支付的金额合共最高为300,000港元。

9) "保障期"指由登记日后的一天至2021年3月31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

10) "医生"指除参加者本人、其直系亲属或与参加者惯常居住的人士外,任何经合法批准在所属地域提供医疗及手术服务的注册医生。

11) "亲属"指参加者经合法婚姻的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及父母,并持有效之香港居民身份证(适用于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参加者)或澳门居民身份证(适用于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参加者)。

12) "惯常居住"指于亲属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当日同住。

13) "登记日"指成功登记齐心抗疫保障并载于确认电邮上的登记日。

14) 保障赔偿将支付予参加者,或拨入其遗产 (如支付赔偿时参加者已身故)。

15) 于登记及提交索偿申请时,必须递交参加者、与参加者惯常居住的亲属(如适用)及收款人的个人资料用作客户尽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身份证、旅游证件副本、有效及本公司认可的住址证明(如三个月内指定机构发出的信件)及关系证明。

16) 参加者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起计九十日内须递交索偿申请予我们,并须提交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合法机构发出的正式文件证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附有个案编号及其个人资料与本公司纪录中登记时递交的资料相同 。

17) 我们有绝对权力随时更改条款及细则而不作另行通知。

18) 如有争议,一切以本公司决定为准。

19) 齐心抗疫保障不适用于在登记日时所有为本公司的顾问或职员的人士。

20) 齐心抗疫保障条款及细则受参加者登记此齐心抗疫保障的地区之法例约束并据其诠释。此条款及细则下的所有权利及权益受限于有关政府或监管机构不时颁布及修订的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指引、守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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