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冷靜期是保障保單持有人權益的重要機制。不論是想重新審視保障條款,或是考慮執行保險冷靜期取消程序,了解保險冷靜期幾耐以及正確的計算方式都非常重要。
什麼是保險冷靜期?
保險冷靜期是指保單持有人或指定代表在收到保單文件或冷靜期通知書後,可於指定時限內申請取消保單並獲退還保費的機制。此機制讓保單持有人有充足的時間重新審閱保單條款,確保產品真正切合個人需求,防止因倉促決定而蒙受不必要的財務損失。
保險冷靜期幾耐?
究竟保險冷靜期幾耐?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局《冷靜期指引》(GL29)和澳門金融管理局《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第 011/2022-AMCM 號通告)的規定,人壽保險保單1的冷靜期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以較早者為準)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其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 21 個曆日期間。
該項規定適用於大部分新訂立的人壽保險保單,團體人壽保單通常不包含在內2。
此外,醫務衞生局公布的 《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亦有明確要求,所有獲醫務衞生局批准的自願醫保產品,冷靜期必須為 21 個曆日(或更長期限)。
保險冷靜期計算方式
冷靜期的21個曆日並不包括交付人壽保險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當天(以較早者為準);若第 21 個曆日當天並非工作天3,則冷靜期將包括隨後的工作天的1天在內。
具體計算可參考以下例子:
- 例子1:保單持有人於2026年3月3日收到保單,於2026年3月6日收到冷靜期通知書,則冷靜期自收到文件較早者次日(即2026年3月4日)開始,至第21個曆日(即2026年3月24日)結束。
- 例子2:保單持有人於2026年1月29日收到保單和冷靜期通知書,則冷靜期自2026年1月30日開始,第21個曆日(即2026年2月19日)為公衆假期,冷靜期延至隨後的工作天(即2026年2月20日)結束。
保險冷靜期取消及退保流程
若經過深思熟慮決定不投保,必須遵循正式程序以確保成功獲取退款。
如何申請退保
若保單持有人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在保險冷靜期內取消保單,必須在冷靜期屆滿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公司。常見做法為填寫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取消申請表格,連同保單一併遞交至保險公司的指定地址。部分保險公司亦接受以郵寄或電郵的方式辦理,建議申請前先致電相關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確認所需文件及遞交渠道,切勿僅以口頭方式通知保險代理,以免因延誤而失去冷靜期權益。
保險冷靜期退保費用
- 自願醫療/人壽保單:保單持有人可獲退還全數(即 100%) 已繳保費和保費徵費(只適用於香港)。
- 投資相連保單:因涉及投資市場價格波動,保險公司或會對退還保費金額作出市值調整,簽發保單有關的費用或佣金支出不得計算在市值調整之內。建議投保前細閲產品小冊子中披露的保險公司市值調整權利及其計算基準。 除投資相連保單外,所有躉繳(整付)保費保單,保險公司亦有權於符合相關規定下,對保費作出市值調整。
退款所需時間
保險公司於保險冷靜期內收到完整的取消申請及所需文件後,一般會在合理時間內將應退還的已繳保費以支票或銀行轉賬方式退還給投保人。實際所需時間和付款方式視乎各保險公司內部程序而定。建議提交申請後主動跟進處理進度,並確認退款會以何種方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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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免責聲明
- 關於「人壽保險保單」的定義:
香港:根據保險業監管局《冷靜期指引》(GL29),「人壽保險保單」指《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41 章)下獲分類為長期業務的保險合約,包括以下類別:A人壽及年金、B婚姻及出生、C相連長期、D永久健康、E聯合養老保險、F資本贖回、G退休計劃管理第I類、H退休計劃管理第II類及I退休計劃管理第III類。
澳門:根據金融管理局《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第 011/2022-AMCM 號通告),「人壽保單」指在《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27/97/M號法令)下獲分類為人壽保險的保險合約,包括以下類別:A 人壽及定期金、B結婚及出生、C連掛長期保險(linked long term)、D疾病(D.1長期保險、D.2短期保險)、E綜合養老、F資金償還、G退休基金之管理(第一類)、H退休基金之管理(第二類)、I退休基金之管理(第三類)。 - 關於「冷靜期」適用範圍界定:
香港:根據保險業監管局《冷靜期指引》(GL29),適用於除下列保單外的所有新訂立的人壽保險保單:(a) 團體保單;及 (b) 任何屬於《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41 章)附表 1 第 2 部類別 G、類別 H 及類別 I 所指明的性質的保單。
澳門:根據金融管理局《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第 011/2022-AMCM 號通告),適用於客戶在本指引生效日期後所申請購買的任何人壽保單,但團體人壽保單除外。 - 關於「工作天」的定義:
香港:根據保險業監管局《冷靜期指引》(GL29),「工作天」指除 (i) 公眾假期;(ii) 星期六;或 (iii)《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 1 章)第 71(2) 條所定義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以外的日子。
澳門: 根據金融管理局《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第 011/2022-AMCM 號通告),「工作天」指除 (a) 《第 60/2000 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 (b) 星期六; (c) 星期日;或 (d) 保險公司另有指明的非工作天以外的日子。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冷靜期指引》(GL29)及其釋義文件(僅限於英文版本)
- 澳門金融管理局:《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第 011/2022-AMCM 號通告)
- 電子版香港法例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保險業務法律制度》(透過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
- 香港醫務衛生局:《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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